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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办法》解读

日期:2023-10-17     来源:渤海新区黄骅市政府办公室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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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加强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科学合理配置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功能,理顺各产权人的关系,维护各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水平,2023928日,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居住社区是城市居民生活和城市治理的基本单元,居住社区配置的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服务管理等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是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作出系列安排部署,公共服务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取得初步成效,但仍存在设施布局不合理、既有功能不完善,应建未建、应交未交、挪作他用等问题。当前,城市建设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加快补齐公共设施短板,完善服务设施体系尤为重要。

二、《办法》制定的必要性有哪些?

(一)落实上级文件要求。《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办字〔202196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沧政办字〔20223号)均明确要求,“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办法”。

(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20237月份,《黄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黄政字〔2020110号)失效,自此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处于缺乏规范约束的不确定状态,为了加强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科学合理配置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功能,理顺各产权人的关系,维护各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水平,亟需制定新的管理办法。

三、《办法》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办字〔202196号)。

(三)《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沧政办字〔20223号)。

四、《办法》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章23条具体规定,从非经营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移交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概念,强调了对新供居住用地配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采用由土地使用权竞得者无偿为政府代建、无偿移交方式配套建设。

(二)第二章规划建设。对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做了系统安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纲要明确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位置、规模和控制要求;出具用地规划条件时,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配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发布居住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要将规划条件和配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予以公布,纳入招拍挂交易文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编制总平面设计方案时,应标明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项目名称、位置和规模,等等。

(三)第三章竣工验收。明确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保证非经营公共设施履行法定程序后如期交付使用。

(四)第四章移交和使用管理。明确了幼儿园无偿移交教育主管部门,社区卫生服务站、托儿所无偿移交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公共厕所无偿移交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综合服务站等无偿移交所属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和接受单位按照《办法》规定,做好移交和使用工作,不得闲置、擅自挪作他用,不得变更为经营性设施。

(五)第五章附则。《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