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的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所称的工程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建设。
3.《河北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不含村庄规划)和规划条件,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