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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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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批复文号 |
批复日期 |
生态环境影响报告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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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年产167万吨硫酸铵颗粒深加工技术改造提升项目 |
沧州衡基渤大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
港审环表【2026】13号 |
2026.9.10 |
报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