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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产业园区党政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2025-05-26     来源:宣传办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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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产业园区党政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港城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港城产业园区党政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形式

  1.港城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网站网址http://www.bhna.gov.cn);

  2.其他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政务新媒体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港城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港城产业园区党政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港城产业园区党政办公室

  办公地址港城产业园区航运中心大厦408室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港城产业园区人民街与渤海路交汇处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317-5767135

  邮政编码061113

  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样附后。《申请表》可以在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方式

1.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港城产业园区党政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

3.网络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港城产业园区政务公开邮箱网址bhxqwx@163.com进行申请提交申请后请电话联系确认。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尽量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3人以上3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3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0.本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机关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